一、新品种
概念
《 种子法 》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( 二), , 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选
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,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
,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。
《 种子法 》 第二十五条 植物新品种 ,是指 经过人工
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,具备 新颖性、特
异性、一致性、稳定性 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。
一、新品种
(一)、 新颖性 :《种子法》第九十二条 《种子法》第九十二条( 六), , 新颖性 是指申
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,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
销售、推广其种子,在中国境内未超过 一年 ;在境外,木本或
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,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。
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
,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,在境内
销售、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 四年 的,具备新颖性。
一、新品种
(一)、 新颖性
(宽限期四年)
1995 年4 月22日 日 1999 年4 月23日 日 (限制期一年) 2000 年4 月22日 日
追溯日 公布日(启动日) 申请日
昌 昌7-2 :申请日:2002 年4 月24日 日
驳回日:2003 年5 月1日 日
一、新品种
销售行为:
1.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(有证据证明,无论数
量多少价格高低)
2.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(以种子换肥猪)
3.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(品种入股)
4.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(他人代繁种子)
5.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(以种子抵债务)
一、新品种
除销售、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,下列情形视为 已
丧失新颖性 。
1.品种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 品种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
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;
2.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 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
新品种权的。
事实销售 行为
一、新品种
(二)、特异性(Distinctness ): 《 种子法 》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( 七), ,
特异性 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 已知品种 。
特异性的判定
《 玉米测试指南 》 申请品种应明显区别于所有已知品种。在测试中,当申请品种至少在一个性状上
与近似品种具有明显且 可重现 的差异时,即可判定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。
二、DUS测试
三 、新品种 命名
四 、 品种权 及品种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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